朗读
为应对当前极为复杂的宏观经济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等突出问题,确保我市经济金融形势稳定,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绍兴市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全市银行机构应努力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使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努力达到去年同期水平。要保持中小企业存量贷款余额,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做到不随意抽贷、压贷,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对暂时困难的可转型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帮扶措施和计划,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企业困难的特殊时期,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让利,减轻企业负担,做到“三严格、五禁止”。“三严格”,即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使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近期新增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5%,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严格落实省政府确定的信用贷款试点任务。“五禁止”,即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款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
3.加强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创新。各银行机构要围绕中小企业个性化、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加大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创新力度,在服务模式、方式、产品、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积极创新,量体裁衣,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创新产品。要深化中小企业担保抵押方式创新,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农房抵押贷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的宣传、推介和发行力度,积极推进上市企业培育工作。
4.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参股设立金融租赁、村镇银行等金融组织。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作用,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争一年内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担保总额、及担保放大系数翻一番。
5.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各银行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受理授信申请后须承诺在合理时限内给予答复,杜绝久拖不决现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质押物的登记、确认、转让等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帮扶力度
6.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涉企扶持政策,采取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兑现一批的办法,及时足额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帮助中小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财政性存款与贷款规模挂钩的考核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有前景、有效益、有技术、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
7.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落实好国家有关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工作。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一次性缓缴3个月的税款,2011年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50%用于奖励。落实好国家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等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原定3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政策执行期满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减按3%征收。
8.实行“五缓四减三补贴”社会保险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困难中小企业,按规定经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批准,缓缴3-6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底。今年集中减征1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至2012年底止,2011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9.健全完善应急救助机制。由市财政出资1亿元建立中小企业再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5000万元,进一步发挥市政策性担保公司和企业应急专项基金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过渡担保、解决转贷资金临时周转困难上的作用。
10.深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的要求,对审批权限内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除上缴上级统筹额以外部分“缓、减、免”。对涉及的中介经营技术服务性收费,由各主管部门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保本收费措施。
三、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11.加强组织领导。面对当前形势和趋势,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制订有力有效政策,确保经济金融社会协调发展。
12.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加强典型宣传,总结推广在推进转型升级帮扶中小企业工作中的好理念、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13.优化企业服务。深入开展“走访企业、破解难题”及“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专项行动。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深入企业,密切关注和掌握企业运行情况,主动了解企业的真实需求和融资困难,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4.强化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各银行机构要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链和担保链风险,及时构筑金融风险“防火墙”,切实加大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力度,防止贷款资金外流或挪用,防止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转手进行民间借贷,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同时,强化内部自律管理,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严禁银行工作人员充当资金“掮客”。
15.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特别要依法打击以放高利贷为生或进行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危害实体经济、携款潜逃的企业主,稳妥处置因非法集资或民间借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