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105号
转发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
服务阳光用药工程检查督导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检查督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检查督导内容做好自查和总结,自查报告于9月10日前报我局监察室。同时,希望各单位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和长效机制,积极撰写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要求市属医院至少每2月报送工作专题信息1篇以上。
信息报送:通过卫生局OA系统上报监察室周亚莉。
二Ο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