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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118号
关于下发《支持浙(嵊)商创业创新促进
嵊州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支持浙(嵊)商创业创新促进嵊州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嵊州市卫生局
2012年9月29日
关于支持浙(嵊)商创业创新促进
嵊州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嵊州市浙(嵊)商回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精神,鼓励浙(嵊)商参与我市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办发〔2011〕6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24号)精神,结合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浙(嵊)商参与我市医疗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卫生事业发展规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卫生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二、主要目标
引入竞争机制,壮大我市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效率,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初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强化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末,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医疗机构布局,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协调发展。
(二)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三)规模发展,体现特色。重点发展有适度规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发挥规模效益,体现技术和管理、服务特色,树立民营医院品牌,扩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正面影响力。
(四)正确引导,依法监管。加强行业监管,实施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同质化”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鼓励浙(嵊)商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浙(嵊)商资本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其医疗机构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及时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开办我市目前相对紧缺的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尤其鼓励和支持浙(嵊)商资本参与我市“十二五”期间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项目建设,即:城西区域规划设置的一家300—500张床位的综合性民营医院,一家集口腔治疗及整形于一体、二级乙等以上、牙科治疗椅20—59条、住院床位15—49张的高档次口腔科医院,一家二级乙等、150—200张床位规模的骨伤(包括手外科)医院。
(二)鼓励浙(嵊)商资本参与做大做强我市现有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浙(嵊)商资本办医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做大做强我市现有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扩大我市民营医院规模、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特色诊疗项目等形式,提高我市现有民营医院的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鼓励采用政府采购或其他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四)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允许本市政府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规定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五)努力为浙(嵊)商资本参与卫生事业做好服务。对浙(嵊)商等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其设置审批过程中,尽可能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市疾控中心要将海外回归浙(嵊)商子女纳入国家计划免疫接种计划,按规定予以预防接种;涉及参加医疗保险的浙(嵊)商,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文书,便于其保险理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