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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110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孕产妇和0-6岁儿童免费
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浙卫发〔2011〕215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孕产妇及0-6岁儿童免费健康管理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服务对象
居住在我市的所有建册孕产妇和0-6岁儿童,包括有《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
二、免费服务内容
1.孕产妇健康管理。免费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免费提供产前检查、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以及全程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同时在建册时免费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查。
2.0-6岁儿童健康管理。免费提供新生儿访视、婴儿42天健康检查、建立《婴幼儿保健册》、0-6岁生长发育和体格检查,以及全程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
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免费检查项目、时间及要求详见附件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儿童(2013年1月日起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儿童,以下简称参保儿童)在6或8、18、30月龄及3、4、5、6岁时给予血常规免费检测。规定免费项目以外的检查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负。
三、提供免费服务的医疗机构
孕产妇和儿童免费健康管理服务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为剡湖街道及鹿山街道捣臼爿、东南、高版社区辖区内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提供免费建册(包括建册时的实验室检查)、产后访视(包括新生儿访视)、42天检查服务。
四、免费服务有关规定
1.孕产妇保健建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中本市户籍孕产妇由户籍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流动人口孕产妇由居住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剡湖街道及鹿山街道捣臼爿、东南、高版社区孕产妇由市妇幼保健院建册。建册单位免费提供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等实验室检查,其中艾滋病检查由建册单位采集血标本送市妇幼保健院检测。对无检验条件的山区卫生院,由指定协作单位负责提供免费检测(见附件2)。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建册孕产妇(包括非本单位建册)提供免费产前检查(一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42天检查服务。
3.孕产妇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由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剡湖街道及鹿山街道捣臼爿、东南、高版社区孕产妇及新生儿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
4.儿童保健建册、0-2岁及散居的3-6岁儿童体检由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居住地和户籍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参保儿童在6、18、30月龄及3、4、5、6岁的血常规检查给予免费。无检验条件的山区卫生院,血常规检查可以快速血色素检查替代。
5.托幼园所集居儿童健康检查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中剡湖街道托幼园所和鹿山街道市区内托幼园所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参保儿童健康体检时的血常规检查给予免费。无检验条件的山区卫生院,血常规检查可以快速血色素检查替代。
五、经费补助结算
1.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免费检查项目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其中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经费纳入艾滋病免费检测专项补助,梅毒检测经费纳入预防梅毒母婴传播项目补助,0-6岁参保儿童血常规检测经费纳入参保儿童健康体检专项补助。
2.孕产妇建册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测经费按照收费标准和建册人数拨付给建册单位,产前检查、42天检查、产后访视经费按照收费标准和服务人次拨付给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单位。梅毒检测经费按《嵊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乙型肝炎母婴传播项目经费补助方案》(嵊卫〔2012〕101号)的规定拨付给检测单位,艾滋病检查经费按收费标准和检测人次拨付给市妇幼保健院。
3.参保儿童0-2岁中6或8、18、30月龄的3次健康检查及3-6岁中每年一次健康检查经费纳入参保儿童体检补助,其他的免费检查经费按照收费标准和服务人次拨付。儿童健康检查经费拨付给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单位。
4.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补助经费每季结算一次(结算标准见附件3),各单位于1月、4月、7月、
六、工作要求
1.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技术服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妇幼保健院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卫办〔2012〕21号)的要求为辖区内孕产妇及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做到服务对象一人不漏,服务内容一件不少,免费项目一个不减。免费项目以外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要在知情基础上合理检查、规范收费。
2.规范信息录入和统计工作。要使用省卫生厅新版的《孕产妇保健册》、《婴幼儿保健册》记录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有关孕产妇、儿童保健信息工作。在开展检查、接生、访视等保健服务时,应将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册》、《婴幼儿保健册》上,并录入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同时按要求填报相应表卡,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数据报送市妇幼保健机构。
3.加强服务对象摸底和信息交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通过妇幼保健信息网络、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以及日常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医生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孕产妇及适龄儿童数。加强与计生、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妇联、村(居)委会、托幼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及儿童人口信息。对户籍地、居住地分离的孕产妇、儿童,户籍地、居住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信息交换,及时做好保健服务的转移工作。
4.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宣传。加强对孕产妇及0-6岁儿童健康管理及免费服务项目的宣传,要充分发挥社区责任医生团队作用,积极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健康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孕产妇、儿童监护人主动接受服务,提高早期建册及系统管理率,有效促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
本孕产妇和0-6岁儿童免费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从
附件:1.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免费检查项目表
2.山区乡镇卫生院对口协作单位名单
3.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经费结算标准
4.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经费补助统计表
5.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经费补助统计表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