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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嵊州市卫生局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民政局
2013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