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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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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食药监〔201323


关于印发嵊州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嵊州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415

       

嵊州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

创建方案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3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自2013年起在全市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示范柜台)创建活动,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公众消费安全这一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示范柜台)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引导,以点代面,点面结合,创建一批示范单位,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努力提高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创建目标

2013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市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示范柜台)创建活动,到2015年实现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店乡镇街道覆盖面达到100%。具体目标是:

(一)2013年开展示范创建试点工作,确保至少1保健食品或化妆品经营单位通过示范创建验收

(二)2014年要全面推进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创建示范点要覆盖到50%乡镇、街道;

(三)2015年要全面完成示范单位创建任务,创建示范点要覆盖到所有乡镇、街道。

三、基本条件

(一)申报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单位须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业务活动1年以上的商场、超市、零售药店、专卖店等,并且由经营单位主动申报。

(二)经营单位证照齐全,认真执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有关制度,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八不准”规定。

(三)信誉好、投诉率低,投诉处结率达到100%。三年内抽样检测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以及未发生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经营人员经过保健食品化妆品知识培训,熟悉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相关知识。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要切实加强同乡镇(街道)的协调,明确专人负责好示范创建工作具体实施、申报单位初审和推荐。

(二)先行试点。2013年结合药品示范店创建工作,选择基础好、自身管理强、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的经营单位作为首批示范试点单位,摸索经验。

(三)全面开展。推广试点经验,2014年起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积极参与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五、申报程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店创建考评按照申请申报、现场验收、公告公示、评定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报。由自愿参与示范创建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审;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于每年730日前向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推荐申报(2013年到830日前推荐申报)。

(二)现场验收。由绍兴市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照《浙江省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浙江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量化评价。

(三)公告公示。通过现场验收的,由绍兴市局于每年93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组织抽查,对评定合格、拟定为浙江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单位在全省范围进行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收到举报且复查确实不符标准的,取消入围资格。

(四)认定授牌。公示期满,由省局命名,分别授予“浙江省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浙江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称号,并颁发牌匾。

(五)动态管理。要对已取得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加强监督指导、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给予摘牌处理。

1、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发生负面影响较大安全事件的;

2、经检查发现不符合示范标准,限期整改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

3、自愿放弃示范资格的。

4、被取消示范资格的示范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合力创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提升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科室要提高认识,细化措施,扎实创建。

(二)周密组织,开展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科室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工作指导,要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水平。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示范创建活动需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参与、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营造氛围。

(四)严格考核,注重实效。要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量化评价,使创建工作标准化;同时,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浙江省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申报审批表

       2.浙江省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试行)

          3.浙江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申报审批表

4.浙江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试行)

 

 

 

附件1

浙江省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  □兼职)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面积

仓库面积

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有效期

    日至        

营业执照号码

 

有效期

    日至        

县局

意见

 

                                      盖章

                                      年     

市局

意见

                                                  

 盖章 

     

省局意见

                                                  

 

     


附件2

   浙江省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试行)

 

一、为统一标准,规范现场检查,保证评定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检查评定标准。

二、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现场检查项目共2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9项,一般项目11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

项目

结   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过创建检查

 

 

 

 

 


五、浙江省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单位现场检查评定表(试行)

条款

     

检查结果

合格

不合格

*001

经营单位销售保健食品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及来源不明等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002

经营单位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003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004

经营单位应当按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05

经营单位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2.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4.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006

经营单位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007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008

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009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010

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011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012

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对经营人员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013

经营单位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

 

 

014

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和仓库必须环境整洁卫生、无交叉污染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

 

 

015

经营单位应配置调节温、湿度和防虫、防鼠设施设备。贮藏条件应符合保健食品特性要求。

 

 

016

经营单位经营保健食品时,应将保健食品与其它产品进行分区(柜)摆放,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区(柜)内。

 

 

017

保健食品专区(柜)要做到划分明显,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保健食品陈列柜或陈列架上的标签做到字迹清晰。

 

 

018

经营人员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产品功效成份、适宜人群和用途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不得将保健食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宣传广告。

 

 

019

经营单位对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对消费者反映的保健食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020

应指定人员定期检查保健食品质量,发现过期、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下架,并如实记录质量不合格、过期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销毁等处理情况。

 

 

检查组组长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附件3

浙江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  □兼职)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面积

仓库面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号

 

有效期

    日至    

  

营业执照号码

 

有效期

    日至      

 

县局

意见

 

                                      盖章

                                      年     

市局

意见

                                                  

 盖章 

     

省局意见

                                                  

     


附件4

浙江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试行)

 

一、为统一标准,规范现场检查,保证评定质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检查评定标准。

二、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现场检查项目共17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9项,一般项目8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

项目

结   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过创建检查

 

 

 


五、浙江省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现场检查评定表(试行)

 

条款

     

检查结果

合格

不合格

*001

经营单位销售化妆品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及来源不明等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002

经营单位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场地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003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

 

 

 *004

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005

经营单位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4.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006

经营单位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007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008

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台账记录相关表格可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下载)

 

 

*009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010

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011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012

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对经营人员化妆品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013

经营单位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

 

 

014

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和仓库必须环境整洁、无交叉污染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

 

 

015

经营单位应配置调节温、湿度和防虫、防鼠设施设备。贮藏条件应符合化妆品特性要求。

 

 

016

经营人员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化妆品功效、适宜人群和用途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宣传疗效、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功效等。

 

 

017

经营单位对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对消费者反映的化妆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检查组组长签名:                    检查组成员签名:                      

检查日期:          

 

 

 

 

 

 

 

 

 

 

 

 

 

 

 

 

 

 

 

 

 

 

 

 

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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