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建管(2013)34号
关于下发《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监管的意见》(嵊市委[2013]8号)文件制定了《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下发,望各单位照此执行。本办法和嵊建管(2011)18号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规范现场施工行为,结合《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监管的意见》(嵊市委[2013]8号)文件,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合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良行为考评办法
1、考评范围和对象
凡在嵊州市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所有监理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标准,自觉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不良行为考评。
2、考评标准
本办法之《不良行为考评标准》(见附件一)根据有关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结合《关于加强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监管的意见》(嵊市委[201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凡在嵊州市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现场施工行为按照本办法之《不良行为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3、考评办法
(1)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对口管理责任
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对相应的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理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和掌握监理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2)严格准入退出机制
建筑业管理局对进入嵊州市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监理机构要严格准入管理,建立准入备案制度,监理机构进入嵊州市场原则上应在本市设立公司或分公司,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监理机构在近2年内无不良记录,并在建筑业管理局相关部门备案并服从管理和自觉接受监督。建管局对监理机构要完善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监理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等级条件的,要及时将其清退出嵊州市场。
(3)推行诚信等级制度
重点围绕执业手续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执业档案、恪守职业道德、践行诚信行为等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监理机构分A、B、C、D四个诚信等级,并记录监理机构诚信档案,对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个人执业诚信档案。A级为诚信优良监理机构,具有评比先进资格,在技术分中增加分值,并可享受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理服务等优惠措施;B级为守信监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正常管理;C级监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警示整改,依法处理,并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为期3个月、6个月、1年的警示整改期,并通过政府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警示整改期间, 不得委托其从事新的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限制其申请行政许可或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D级为严重失信监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清退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市场,并通过政府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明确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机构以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加强对监理机构业务结果的实时考核和统一发布,为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机构的择优选择提供服务。
(4)实行“黑名单”制度
明确监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如有9种情形之一的,即列入“黑名单”:
1、 监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 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5、 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6、 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7、 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8、 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监理机构执业;
9、 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以及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或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由主管行业的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执业人员处以5000-30000元罚款,今后一律不得从事中介执业活动;对监理机构处10000-50000元罚款,直接吊销或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执业资格,对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将通报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列入“黑名单”监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通过政府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监理机构,清退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市场,各级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限制其申请行政许可或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
二、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
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凭资格证书到建筑业管理局办理备案,在执业活动中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严禁监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企业注册或兼职。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时,必须由本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最多可增加到三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县(市)兼职。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一个工程中任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可同时在三至五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但不得跨(县)市兼职。为了使总监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于同时担任二项或三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总监不得再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
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应成立一个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可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依据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工程建筑面积)设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应当符合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配置的最低要求:(详见附表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落实人员分工,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但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调整和变动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日常管理按嵊公管办[2013]19号《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及面像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三、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构筑物工程监理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选择监理企业。公开招投标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综合评估法,具体参照招标文件范本实施。其中:技术标30分,商务标70分,如需调整应征得市纪委、公管办等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附表一:
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机构不良行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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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别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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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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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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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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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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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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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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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有弄虚作假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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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业务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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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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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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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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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人、总监无故不准时参加招标开标会议或者无故离场、影响招标会议正常进行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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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过程中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秩序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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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充分理由或无事实依据进行投诉或者指使他人投诉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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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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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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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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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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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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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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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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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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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单位同意施工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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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对进场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签字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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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执行监理员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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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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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委托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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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经施工图审查准备的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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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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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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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认真履行监理责任而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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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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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签发监理通知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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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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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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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
在未按招标时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进驻施工现场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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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未按规定上墙,总监到位率低于招标时承诺,未持证上岗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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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进场监理人员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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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或总监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举报、不制止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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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未按时参加基础、主体、竣工三大验收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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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检查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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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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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不履行质检指令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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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或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没有针对性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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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发现有行贿行为的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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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未及时整改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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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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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处理不当造成新闻媒体曝光、集体上访和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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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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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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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住建部或省、绍兴市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
20 |
附表二:
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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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工程规模 |
岗位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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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性建筑工程 |
一级工程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3人、专职安全监理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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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工程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专职安全监理员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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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工程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专职安全监理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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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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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一般公共建筑 |
28层以上; |
14-28层;24- |
14层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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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耸构筑工程 |
高度 |
高度70- |
高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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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 |
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 |
建筑面积6万-12万平方米;单项工程14—28层 |
建筑面积 | |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监理)
注:1、单项工程指单体,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同一地下室上的多幢建筑属同一单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