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建管(2013)35号
转发《关于市区政府投资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要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市区政府投资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要求的指导意见》(绍市建管[2013]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做好市区政府投资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和管理工作,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区政府投资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要求的指导意见
绍市建管[2013]69号
发布部门:办公室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504 发布时间:
各县(市、区)建管(建设)局,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市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政府投资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区在建政府投资性建筑工程。市区在建非政府投资性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岗位配置方案提出最低标准。招标时如未明确的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并在办理工程质安监手续时报所在地工程质安监站备案。
三、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建议按如下最低标准配置: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建筑面积)设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最少人数(详见附表1)。
四、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建议按如下最低标准配置: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建筑面积)设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最少人数(详见附表2)。
五、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到位率不得低于80%,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80%;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位率不得低于80%,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80%。(到位率是指:相关岗位人员实际到位人数与应到位人数之比;每月到岗率是指:相关岗位人员月实际出勤天数与月应出勤天数之比)
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要求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或约定,且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七、建设单位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绍市建管〔2013〕38)号文的规定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组织考勤,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做好考勤工作。
八、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变更的,应按照《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有关条款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九、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每月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到位率和每月到岗率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有关不良行为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所在地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2、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抄 送:市府办,市府办城建处,市监察局,俞志宏市长,钟洪江副市长,邹欢昂副秘书长
附件1
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
工程类别 |
工程规模 (M—工程建筑面积 单位:㎡) |
岗位及人数 (最少) |
|
建筑工程 |
M≤1万 |
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1人、资料员1人 |
|
1万﹤M≤5万 |
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2人、资料员1人 | |
|
M﹥5万 |
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质检员2人、安全员3人、资料员2人 |
备注: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时,每增加5万㎡,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应各增加1人。
附件2
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
工程类别 |
工程规模 |
岗位及人数 |
|
政府投资性建筑工程 |
一级工程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3人、专职安全监理员1人 |
|
二级工程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专职安全监理员1人 | |
|
三级工程 |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专职安全监理员1人 |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监理)
|
工程类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房屋建筑工程 |
一般公共建筑 |
28层以上; |
14-28层;24- |
14层以下; |
|
高耸构筑工程 |
高度 |
高度70- |
高度 | |
|
住宅工程 |
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 |
建筑面积6万-12万平方米;单项工程14—28层 |
建筑面积 | |
注:1、单项工程指单体,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同一地下室上的多幢建筑属同一单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