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开展诊所非法药品购销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个体诊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诊所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
药安全,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诊所非法药品购销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3〕34号)和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绍兴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诊所非法药品购销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绍食药监发〔2013〕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诊所非法药品购销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诊所药品购销行为的全面排查检查,深挖诊所中带有区域性、系统性特点和“潜规则”性质的药品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诊所药品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
依法打击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购销假劣药品、违法配制制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9月-10月上旬)。认真开展宣传动员和部署,督促各诊所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3年10月-11月)。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对诊所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将诊所购买药品的来源和违法配制制剂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将历年来日常管理差的诊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总结阶段(2013年12月)。对诊所非法药品购销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3年12月10日前各自向市局上报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包括:动员部署和监督检查情况、工作亮点、创新措施、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含已立案但未结案,每个案件的涉及单位和人员名单、涉及品种和批次、案件现阶段进展或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齐抓共管。高度重视,精心部署,重拳出击,防止假劣药品威胁群众健康。两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整治格局,营造让违法犯罪者闻风丧胆的强大声势,确保诊所非法药品购销行为的整治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联合检查。应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的要求,明确责任,结合日常监管任务,统筹安排,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检查,确保诊所清查检查工作一抓到底,不留死角。
(三)严厉查处、注重实效。对于清查中发现流向可疑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倒查方式核实其真实流向;要充分发挥药品快检的作用,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抽验。对存在违法购销药品行为的诊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如涉及需卫生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卫生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要立即进一步追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积极探索、建立机制。两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实际,研究修订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并逐步推行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制度建设,纳入医疗机构准入和等级评定内容;稳步推进医疗机构购进品种在线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嵊州市卫生局
2013年9月25日
抄送: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府办,钱群飞副市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