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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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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文件

 

 

            嵊银发〔2014〕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嵊州市促进就业和创业
           小额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嵊政〔2013〕61号)精神,现将《嵊州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嵊州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嵊州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嵊政〔2013〕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实行申请自愿、放贷自主,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贴息相结合的原则。全市各银行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支持创业就业。
第三条 贴息对象及条件。具有嵊州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保户、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以及上述五类人员所合伙创办并经营的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上述五类人员在嵊州市内创业就业(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经市人力社保局推荐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表式见附2)。
第四条 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根据市场利率协商确定。
第五条 贴息额度和期限。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浮部分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贴息比例具体如下:
高校毕业生在20万元贷款额度内(20万元贷款以上的按2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高校毕业生减半贴息。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和低保户在5万元贷款额度内(5万元贷款以上的按5万元)从事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创业减半贴息。以小企业名义申请贴息的,除高校毕业生外,符合贴息条件的小企业合伙人按每人最多5万元贷款标准给予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盲人推拿、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六条 贷款方式
(一)申请贷款推荐。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人员,携带申请资料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填写“嵊州市小额贷款贴息推荐表”(附2)。
(二)贷款审批发放。经办银行收到“嵊州市小额贷款贴息推荐表”(附2)后根据本行的信贷条件及时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审批手续,不同意贷款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资料。申请人需向人力社保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就业失业证,高校毕业证书,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的就业介绍信,退役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贴息方式。小额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补”方式,利息先由借款人按规定支付给经办银行。借款人从经办银行领取《嵊州市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1),取得发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意见和经办银行的审核意见后,由经办银行将贴息申请资料交人力社保局,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报市财政局,财政局核准后向经办银行拨付,再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补给借款人。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由市人力社保局提供证明意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低保户由市民政局提供证明意见,残疾人由市残联提供证明意见。
第九条 贴息资料。申请贴息需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嵊州市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附则
(一)小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弄虚作假或者重复享受的,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贴息,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本办法与嵊政〔2013〕61号文件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扶持政策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从高适用。
(四)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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