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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文件
崇政〔2015〕14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片、局(办、中心),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现将《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崇仁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嵊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嵊市委发〔2012〕4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崇仁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崇仁镇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及所有企事业单位法人和各级安全负责人。
第三条 崇仁镇有关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一)职工伤亡事故;
(二)森林火灾事故;
(三)交通安全事故;
(四)建筑安全事故;
(五)锅炉、游乐设施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五条 崇仁镇所辖区域各行业所属系统内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效能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在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