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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招投标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及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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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公管办〔201622

 

 

 


 

关于印发《嵊州市招投标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及日常行为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规范运行,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嵊州市招投标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及日常行为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1223

嵊州市招投标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

不良行为处置及日常行为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行为,健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建设厅《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嵊州市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招投标市场行为考评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对投标人招投标市场行为实行考评管理。

 

(一)      不良行为处置

 

第四条  投标人不良行为分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较重不良行为(详见附表1),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通报市公管办,或会同市公管办共同认定。市公管办根据认定结论,对发生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作出暂停进入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资格的处理。投标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资格1年至3年;有较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资格3个月至1年。

市公管办对投标人作出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不影响其他行政机关就该投标人的同一行为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涉及限制招投标活动的条款,可结合暂停投标资格处理的起始时间作出处理。

第五条  招标确定为小额服务类项目年度承包商的投标人或入选年度预选承包商的投标人发生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资格期间分别取消其年度服务承包商资格或年度预选承包商资格。如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恰逢年度小额服务类项目打包采购或者年度预选承包商,则取消其参与资格。

第六条  投标人发生不良行为的,公管办将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投标人,处理结果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步公示。对投标人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我市各招投标平台均依此执行。

 

(二)招投标市场行为日常考评

 

第七条  招投标市场行为日常考评总分值为2分,实行扣分制考评

第八条  市公管办对进入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投标人,按招投标市场行为日常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详见附表2。投标人发生扣分情形的,市公管办将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投标人,处理结果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步公示。

考评扣分的适用期为自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6个月,如在扣分适用期内再次发生扣分情形的,累计扣分,并顺延适用期6个月。

第九条  投标人的招投标市场行为日常考评扣分,同时应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简易发包法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扣分分值招标文件资信标“招投标市场行为考评分”中等值减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简易发包法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市场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按以下标准应用:扣0.51分的,暂停投标资格13个月;扣1.11.5分的,暂停投标资格46个月;扣1.61.9分的,暂停投标资格612月。对暂停投标资格期满但仍在扣分适用期内的投标人,扣分适用期仍应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同一考评年度内,招投标市场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三次或累计扣分达2分的,暂停进入我市各招投标平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1

第十一条  招标确定为小额服务类项目年度承包商的投标人或者入选年度预选承包商的投标人,年度扣分累计达2分的,取消当年度参与该类小额工程建设服务项目打包采购和年度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十二条  投标人考评年度内发生不良行为或年度扣分累计达2分的,分别取消下年度参与该类小额工程建设服务项目打包采购和年度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年度考评结果应用于年度预选承包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根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投标人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由招标人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报市公管办,由市公管办(具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帐户。

第十五条  招投标市场行为日常考评主要针对进入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投标人。我市其它招投标平台应加强对投标人招投标市场行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考评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首次考评年度截止2017930,之后的考评年度自当年101日起至次年930日,依此类推。

 

 

 

 

 

 

 

 

 

 

 

 

附表1

招投标市场投标人不良行为情形

 

序号

     

1

使用涂改、冒用、伪造的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的,或者故意隐瞒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在监)工程的,或者伪造业绩资料的,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

2

借用、挂靠资质投标的

3

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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