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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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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水河〔2018〕14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5月2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省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美丽浙江建设行动,全方位推进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着力补齐防洪薄弱短板、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彰显河湖人文历史、提升河岸景观品位、增强河湖管护能力,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是夯实美丽浙江“大花园”生态底色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组成,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为加快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依据《浙江省美丽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重点把握美丽河湖治理关键要素

河湖防洪安全建设。一是系统考虑防洪安全。根据有关规划防洪排涝要求和存在的防洪安全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统筹考虑,不应简单从高程是否达标确定防洪工程措施。二是合理建设堤岸工程。应从安全、生态和综合功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堤岸工程建设。三是合理建设堰坝工程。应从稳定河势、灌溉引水、改善生态等方面充分论证堰坝工程建设的必要性,特别注重堰坝下游消能和与堤岸连接处的安全措施,切忌过度筑堰影响防洪安全和河流生态。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一是加强河湖生态调查。宜在河湖治理设计前对河湖常年水质变化、常年水量情况、空间形态等情况进行针对性调查,指出具体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初步建议。二是修复河湖空间形态。系统考虑河湖空间形态修复,平面上,对直线化、规则化的河湖岸线尽量优化调整;对山丘区河流因采砂等原因留下的深坑、乱滩应进行修复整理,营造滩、洲、潭等多样化的生态空间。三是保证河湖生态性水量。应全河段分析生态性水量问题,确保河湖生态健康。四是采取合理的植物措施。应结合岸坡稳定、生态修复和自然景观要求采取植物措施,构建河岸带缓冲区,宜林地段应结合堤岸防护营造防护林带,注意区分平原水系、山区河滨带、洲滩、湿地、城镇区、村庄、田野等不同河段的植物配置区分。五是科学清淤疏浚。河湖所沉积底泥是重要的污染源,又是水生态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应科学分析、合理确定清淤方式和清淤规模,避免清淤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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