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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推动政府科技公共服务模式的创新,进一步激发业创新活力,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嵊州市政府向本市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立嵊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全市创新券的最高管理机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局、财政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务,组织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的实施,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用户注册、使用、兑付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期限

 

第六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类政策扶持资金。

第七条 创新券申报周期为当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第八条 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一般为3个月,过期收回。

 

第四章  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的支持使用对象:在本市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财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有创新需求的企业。

第十条  创新券的服务提供单位:省内外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业设计基地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嵊州市的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五章  发放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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