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深化节水型城市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嵊州市城市供水管网通达的城市及农村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城市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节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财政、环保、建管、规划、卫生、统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区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遵循节水优先方针,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和城市供水状况,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建设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对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经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水定额应当结合本市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城市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节约降耗和严于省用水定额的要求制订或修订。
用水定额可作为城市经济发展涉水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用水设计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基数确定和计划用水管理等依据。
第十条 年取用城市公共供水2000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城市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 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十二条 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城市节水、经信部门分别按其职能,建立节约用水稽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稽核。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项目预算或者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