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将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作为我省打好高质量发展组合拳的重要举措,坚持城乡饮用水同质标准,落实县级统管责任,以水质和水量达标为出发点,以建设和管理提标为着力点,以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为突破点,大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到2020年,基本建成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农村饮用水体系。”“2019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政办发〔2018〕114号文件精神,市农饮办于5月下旬起草完成了《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听取了省、绍兴市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6月12日,丁贵副市长主持召集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现水投集团)、部分乡镇分管农业副乡镇长进行了座谈讨论,并根据座谈会意见,由市农饮办牵头,组织水利、水务、部分乡镇分管农业副乡镇长于6月18日-19日赴苍南县、临海市、新昌县进行了考察学习,在广泛吸取周边县市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丁贵副市长亲自修改《嵊州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运行管理办法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浙水农电〔2019〕9号)《嵊州市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嵊市委办发〔2016〕114号)《嵊州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意见》(嵊政办〔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12章42条,分别为:
第一章 总 则。根据所有权和规模,将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划分为三类:一是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已收购乡镇水厂、新建乡镇水厂等资产为市水投集团所有的供水工程,简称乡镇供水工程;二是日供水规模200T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含乡镇供水工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三是日供水规模200T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明确市政府是保障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市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是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市水利局、水投集团是运行管理职能单位,受益村具有配合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