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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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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嵊州市碰到不少涉及集体土地企业厂房的征收,由于集体土地企业厂房在形成、历史沿革过程、生产经营状态等都非常复杂,导致拆迁过程中执行政策难把握,为进一步规范嵊州市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嵊州市实际,城改中心通过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起草制定了嵊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二、起草过程及修订依据

7月5日,城改中心书面征求了发改局、经信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及四个街道的意见和建议。7月11日上午,我中心电话联系未书面回函的相关单位,再次确认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16日下午,我中心召集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及四个街道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政策进行分析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7月17日、18日,我中心就政策意见与审计中心、司法局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了送审稿。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嵊政[2019]26号)、《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被征收房屋权属与用途认定实施意见》(嵊政办〔20181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责任:

1.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全市集体土地企业厂房的征收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城改中心配合做好城改范围内集体土地企业厂房征收的相关协调工作。

3.市发改局、经信局、司法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城改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确补偿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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