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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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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嵊财综1999〕239号、嵊价1999〕98号)和《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嵊政2018〕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嵊州市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中心城区(指四个街道范围,下同)征收配套费的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其他乡镇征收配套费标准为:中心镇住宅25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其它建制镇住宅20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乡范围内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其它建制镇标准征收。

中心城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村民建房按住宅标准征收配套费,各乡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村民建房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各乡镇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住宅配套费征收标准。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征收配套费。    

二、村民建房配套费征收作为核发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由各审批单位把关;其他项目配套费征收作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由建设局把关。

三、作车库、自行车棚、储藏室、物管房、配电房、消控室等使用的建筑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

地下建筑除明确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部分的配套费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外,其它部分的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

四、以下建设项目可以免征收配套费:

1.绿化、管线、道路、户外广告、构筑物等工程类建设项目;

2.按国家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村民建房项目;

3.非出让土地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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