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因《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嵊政〔2018〕81号)对配套费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组织起草了该通知,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转发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嵊财综〔1999〕239号、嵊价〔1999〕98号)和《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嵊政〔2018〕81号)。
三、主要内容
1.根据《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嵊政〔2018〕81号),建设项目配套费缴纳不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调整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的规定,分类对配套费缴纳流程和把关进行了调整。将配套费缴纳项目划分为两大类:村民建房和其他项目;对村民建房的配套费缴纳由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其他项目由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