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激励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积极投身现代化嵊州建设,根据国家、省和绍兴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本市辖区内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浙江省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绍兴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绍兴市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以及按规定享受绍兴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嵊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以下统称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嵊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广大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 推荐评选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市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被社会所公认。
市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清正廉洁;坚持新发展理念,创业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地区或行业领先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七条 违反环境保护、耕地保护、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规定期间内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注重结构优化,兼顾各行各业。
第九条 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张榜公示,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对被推荐的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汇总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