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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性的生活救助,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

我市现行《嵊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嵊政2014〕4号)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期间,《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绍政发2019〕12号)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省、市两级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出台后,我市的临时救助在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小额救助审批等方面与上位政策不相符,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各地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因此我局主要参照了《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代为起草了《嵊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民政局于2019年8月开始组织开展了《嵊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并会同了市财政局对临时救助标准细化进行了商讨。于2019年9月18日书面征求市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制定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 救助对象范围适当扩大。原临时救助办法规定为本市户籍人员和连续居住10年以上并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新临时救助细则规定为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在本市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员。

2. 救助对象分类更加细化。原临时救助办法只是将救助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已纳入低保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对象,二是低保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以外的对象。新临时救助细则将救助对象调整细化为四类,第一类为特困人员、低保家庭,第二类为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第三类为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市户籍人员,第四类为居住在本市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和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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