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其他地方相关法规要求,对嵊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
生态环境分局于2019年10月组织开展了嵊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制定工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共同研究探讨,绍兴科服中心专家编制,于2019年10月底形成了初稿,报市级单位审核。2020年1月接省生态环境厅通知对调整方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二次调整方案将嵊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禁养区。1月底方案发至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文广等部门征求意见稿。2月初,调整方案形成终稿上报市府办讨论通过并于25日印发。
此次调整,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1个,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面积30平方公里。
三、主要内容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以下条件的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