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落实秸秆禁烧政策,减少灰霾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打好蓝天保卫战,现就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沥青、橡胶、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的物质。
二、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行政村(社区)干部要落实好对本村(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管控责任,组织村(社区)干部及时劝阻、处置露天焚烧行为。
三、综合执法局要勤勉履职,组织力量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