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17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常山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深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由各级政府对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临时救助范围
户籍在常山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
(二)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灾造成生活困难者(包括火灾、旱灾、洪涝等灾害);
2、因安全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者;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虽得到其他单项救助,但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者;
4、因病造成生活困难者;
5、因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
6、政府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居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自身故意纵火造成火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整个家庭只有一处住房,且不是自身故意纵火造成火灾,给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慢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黄疸肝炎、中风等二年以上)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长期吃药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因突发性公共事件(如安全生产事故、集体中毒等)造成生活困难人员。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造成生活困难者。
(五)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户。是指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低保标准150%(含150%)之内的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执行。
第七条 临时救助时间及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一)临时救助时间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救助二次。
(二)临时救助标准
1、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者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的多少,每户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000元—2000元。
2、因交通事故、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500元—1000元。
3、因慢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者救助标准:根据药费支出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元—2000元。
4、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视各户困难程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临时补助(含各类补助)。
5、其他确需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八条 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金的申领、审批实行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度。具体程序是:
(一)由户主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领取《常山县临时救助人员申请审批表》。
(二)各乡镇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对因火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者,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审定、随时救助的办法),并将审批表一份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慢性疾病患者、交通事故造成困难者和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乡镇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报县民部门审批。
(三)县民政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及时做好审批工作。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组成,以县财政投入为主。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每年按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此外,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投入力度。
(二)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十条 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用实物发放。采用实物发放的,原则上需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包括实物)的发放由乡(镇)民政办组织实施。现金必须委托金融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实物可通过慈善(爱心)超市发放。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审批及救助金下拨;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审计部门要适时开展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县慈善总会协助各乡镇开展慈善超市建设,并做好临时救助物资的发放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及发放。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流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 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