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正文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政办〔2007〕22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苍南县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1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209号)、《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25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苍政发〔2006〕276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导向作用,加强对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在从县财政年初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实施高/中费清洁生产方案示范及创建绿色企业项目。

  (二)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

  (三)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四)安装节能器(箱)补助项目。

  (五)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六)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和费用资助方式,项目投资不包括基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列入省、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1万元;列入省绿色企业创建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2万元;列入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8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企业采取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8万元。

  (四)安装节能器(箱)的补贴项目,按安装设备的10%给予补助。

  (五)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六)研发机构开发节、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县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所支付的费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八)列入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范围,并获温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县财政根据温政办〔2006〕25号文件规定,按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九)对已获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县财政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十)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在县本级有关企业扶持政策范围内不得多头申请,出现重复交叉内容的,实行就高补助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实施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要求,按照当年度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在年度终了,向县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项目补助申请表、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审计报告、验收考核报告以及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有效凭证。

  (二)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补助的资金额度,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承担项目企业应及时向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循环经济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4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angnanxian/20210530/13944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