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发〔2007〕17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按职工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苍南县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苍政发〔2007〕67号)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苍政发〔2007〕6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按职工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苍南县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用人单位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行政机关、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电力、电信、邮政、金融等行业单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按规定须参加社会保险而又无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自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苍政发〔2005〕77号文件有关过渡期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和当年度行业最低参保率(见附件)界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按原办法执行。新核定的各险种缴费基数低于原缴费基数的,按原缴费基数执行。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和现劳动关系尚在本单位并已参保的非在岗职工的计费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返聘的退离休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资、补贴等不计算在工资总额之内。
(二)缴费比例
1、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行业基准费率0.4%、1%、1.6%征收执行,次年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的浮动费率调整执行。
2、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原办法执行。
四、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账证健全(所得税汇算清交)的用人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实行年终汇算清交。
(二)账证不健全(非所得税汇算清交)的用人单位采用以下办法核定其月职工工资总额:
1、若用人单位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其月职工工资总额和人数,但能提供销售(营业)收入的,其月职工工资总额按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和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核定工资总额,即单位最低缴费工资总额=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
2、若用人单位能提供月职工工资总额的,其提供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所计算的工资总额。
3、若用人单位既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又不能提供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的,可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其月职工工资总额。
(三)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工作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前述规定予以核定工资总额,并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与期限
社会保险费严格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基本医疗、生育、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与个人负担部分仍由劳动保障部门产生),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变动情况。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自行申报与劳动保障部门产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
按规定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以及计费工资总额大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用人单位须在缴纳其负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一个月内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用人单位缴纳未落实参保人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政策处理。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007年度苍南县各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参保率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社会保险费△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
2007年度苍南县各行业
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参保率
行 业 | 行业单位职工最低参保率表 | |
一、制造业 | 1、纺织业 | 35% |
2、印刷业 | 35% | |
3、编织业 | 30% | |
4、材料业 | 60% | |
5、其他行业 | 40% | |
二、商业和服务业 | 1、批发、零售业 | 35% |
2、服务业、娱乐业 | 30% | |
3、建安业 | 30% | |
4、交通运输业 | 50% | |
5、房地产业 | 100% | |
三、其他 | ―― | 100% |
备 注 |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3人,按实际人数参保。按上表核定后职工人数小于3人,按3人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