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9〕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苍南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低〔2008〕1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84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苍政发〔2008〕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
持有苍南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实施对象。重度残疾人指日常起居、衣着、饮食等基本生活能力丧失的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一)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二)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执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89号)的规定执行。
(一)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代为提出,并填写《苍南县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当地乡镇残联。
(三)当地乡镇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将《苍南县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和《苍南县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表》上报县残联。
(四)县残联收到各乡镇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进行审核,无异议后,转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由各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基本生活保障手续。
县民政局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经县残联审核。
县残联在审核重度残疾人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材料时,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如不是第二代残疾证,需要重新鉴定、核发证件。
对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低保金的保障,并相应调整该低保家庭的低保金额;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县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各乡镇和县民政局、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低〔2008〕141号)文件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低保金和补助金由县民政局按同一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统一发放。
低保金和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县残联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
(一)县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苍南县最低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及《苍南县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二)县残联负责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县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县民政局、财政局和残联将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乡镇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共同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生活保障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