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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9〕1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苍南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08〕4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苍政发〔2008〕2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任务
计划用四年时间(2009—2012年),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满足全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需求。分年度施行,根据省残联下达我县的任务指标,由县残联分解到所属乡镇。
二、实施对象
凡是具有苍南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对象。生活不能自理重度残疾人指日常起居、衣着、饮食等基本生活能力丧失,自身不能料理的残疾人。
三、托(安)养方式
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托(安)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各乡镇统一组织上报实行集中托养。
(二)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享受苍南县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或特殊困难残疾人优惠证等),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残联。
(三)乡镇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县残联收到乡镇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由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县残联在审核托(安)养申请材料时,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
五、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和县残联创办的托养机构。
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制定。
六、费用补助
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
费用补助指导线:低保家庭和低保线收入1.5倍以下家庭,集中托养费用每人每年为7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为3750元。其他家庭补助减半。上述费用补助指导线,若有调整另行公布。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财政补助经费,由托(安)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向县残联结算,由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安)养机构;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
七、工作分工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餐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八、监督管理
县残联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下年度需求调查情况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报市残联,由市残联汇总上报省残联。每季(年)末,县残联将本季(年)度《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上报市残联,再由市残联汇总上报省残联。县残联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还要将实际完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乡镇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托(安)养工程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