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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苍南县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在全县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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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政办〔2008〕26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苍南县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在全县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全县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全县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苍南县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关于在全县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

  使用统一死亡证明书和做好死因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是制定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促进殡葬改革、加强治安管理、掌握居民期望寿命等均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

  为使统计资料能更实际地反映我县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保证死因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1号)和温州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在全市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温卫疾监[2008]2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 卫生部门职责

  1、县卫生局

  领导和督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协调工作。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县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质控和考核。

  (2)收集各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居民死亡报告,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和《居民死亡证明书》(附件2)的审核、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3)制定死因监测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对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的推行使用进行培训、指导。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漏报调查;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统计等县级部门及各级医疗单位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5)负责印制提供全市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书》和《村居死亡证明》(附件3)及相关的登记本;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和保存好各种死因原始资料和统计资料。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收集并核实在本单位死亡的个案信息,对本院医生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收集、审核、盖章、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寄(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发现漏报的,要及时补报。

  (3)向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和第四联,管理和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和登记簿。

  (4)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医院外正常死亡和在本院死亡个案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工作,凭《村居死亡证明》为医院外正常死亡者家属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每月将掌握的本辖区内死亡人员名单与乡镇民政办、派出所、村(居)委会及辖区内的乡村医疗机构进行核对,组织、指导责任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居民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要及时组织开展死因调查,补填《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质,并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第三、第四联交由死者家属,第二联于每月5日前寄(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定期(次年1月25日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全县当年的分地区、分年龄、分性别人口资料,以及分地区、分性别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数。

  3、严格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证明书》第三联,为死者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第四联。管理和保存好《居民死亡证明书》存根和登记簿,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三)民政部门职责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证明书》第四联为死者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对未按程序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应要求死者家属先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证明书》,方可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定期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死亡资料。

  2、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证明书》第四联,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四)人口和计生部门职责

  负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及新生儿死因个案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协助提供计生人口信息资料。

  (五)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死因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口资料、死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六)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辖区范围内各相关部门及村(居)委会的协调工作,切实为乡镇卫生院开展死因调查及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七)村(居)委会职责

  1、负责对本村(居)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进行初步调查,为死者家属出具《村居死亡证明》,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及时向当地卫生院通报本村(居)居民死亡信息,保存好《村居死亡证明》存根,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3、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二、居民死亡原因登记与报告

  (一)死亡登记对象

  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和报告程序

  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报告程序如下:

  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以及医疗单位发现在医院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的任何一项)和至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第四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殡葬火化手续。

  2、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凭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到死者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村居死亡证明》。办理《村居死亡证明》后,携带该证明和死者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进行死因调查和登记,由当地乡镇卫生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第四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殡葬火化手续。

  3、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第四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殡葬火化手续。

  4、在外地死亡并火化和进行土葬(如新生儿)的死亡个案,死者所在的村(居)委会,要及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并通知死者家属前来办理《村居死亡证明》,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和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必要时,村(居)委会和乡镇卫生院要进行入户调查。

  (三)在死亡个案漏报调查以及各部门间死亡信息核对时发现的漏报个案,由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登、补报。

  (四)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联背面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

  (五)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书》和《村居死亡证明》必须盖有公章,否则无效。

  三、工作要求和质量控制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的值班制度,确保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对项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做死因推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个项目需填写完整、准确,并对每天所办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进行登记和录入电脑。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居民死因统计人员在收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证明书》时,应逐份审查其完整性和逻辑性,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更正。

  (四)卫生、公安、民政、计生、统计、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等部门要建立居民死亡信息核对制度,每月对本单位、本辖区所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进行核对,发现重报要及时剔除,发现漏报要及时补登和补报,居民死亡个案漏报率≤5%。

  (五)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数量符合率应为100%;死亡病例报告率达100%;卡片填写完整准确率≥95%,填写错误率以及死因诊断不明的比率≤5%;根本死亡原因判定和ICD编码正确率≥95%;乡镇卫生院对在医院外死亡个案的调查率达100%。

  四、居民死因资料统计分析与利用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县居民死因资料,计算全县死亡指标,准确、及时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撰写年度死亡分析报告,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局,为领导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等现使用的《死亡证明书》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正面式样)

  2、《居民死亡证明书》(正面式样)

  3、《村居死亡证明》(正面式样)

  苍南县卫生局

  苍南县公安局       

  苍南县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正面式样

  第一联                                  第二联                                                     第三联                  第四联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联)         居民死亡殡葬证

  编号:         编号: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编号:                             编号:

  死者姓名

  身份证编号

  性别  男  女

  实足年龄

  常住户口地址

  根本死因

  家属姓名及联系电话

  医师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居民死亡证明书》正面式样

  第一联                                     第二联                                                 第三联                   第四联

  死亡证明书存根                     死亡证明书(上报联)                                   死亡证明书 (户口注销联)         居民死亡殡葬证

  编号:         编号: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编号:                          编号:

  死者

  姓名

  附件3:《村居死亡证明》正面式样

  死亡证明第一联(存根联)                              死亡证明第二联(家属联)

  性别

  实足

  年龄

  编号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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