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8〕26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苍南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全县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以现代商贸流通业提升经济社会的整体运行效率和群众的生活质量,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优势,现就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扶持商贸企业规模经营
1、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上规模。商贸流通企业(指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宾馆、餐饮、零售、商品市场,下同)当年实际缴纳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额,下同)、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2、鼓励商贸项目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
3、鼓励创办现代商品交易市场。凡符合现代商品交易市场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新建商品交易市场(房开项目除外)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
4、鼓励农贸市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藏设施和检验检测设施。农贸市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为储藏蔬菜、畜、禽、水产品等菜篮子商品而建设的冷藏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农贸市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检验检测设施,其配套设备能满足市场产品检测需要的,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二、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1、大力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占地较大的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土地使用税;如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
2、鼓励发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企业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配送率达90%以上)、统一价格、明码标价”,且在我县纳税的连锁企业,利用自身商号,在尚未设立连锁门店的行政村,每新开一家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连锁企业总部补助0.5万元。
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属于连锁企业内设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其配送车免交县内公路车辆通行费;购置配送车辆,县财政按买价给予10%的补助。
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在10家以上)新建配送中心固定资产投资(扣除配送车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已补助部分)在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连锁企业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龙头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3、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推进电子商务。商贸流通企业当年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认定,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三、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创新和创品牌
1、鼓励争创星级文明示范市场。对首次被评定为三星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达到五星级的奖励10万元。
2、鼓励推进餐饮业钻级评定工作。对申报国家酒家酒店钻级评定并荣获五钻、四钻、三钻等级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鼓励申请老字号和商业名牌。获国家有关部委授予“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等称号的商贸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菜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新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室内菜市场达到标准化的(在国家统一标准未颁布前,参照上海市食品行业协会制定的《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并结合苍南实际进行确认),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后的当年,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10%,单个市场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
五、鼓励各乡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凡已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乡镇,且积极支持和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生猪屠宰执法行动,经县经贸局认定,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的,给予所在乡镇补助2万元。
六、申请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
(三)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涉及商业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需经县经贸局立项或备案。
七、申请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业绩、纳税情况、职工人数、上年度会计报表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或备案文件,项目验收考核证明资料;
(四)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八、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符合本政策确定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年度终了后,由企业向县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经贸局、财政局组织审核后,联合下达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计划,按程序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九、同一项目已取得县其它部门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三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本政策由县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贸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