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苍南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温州”的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县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全县 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工作。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 织、协调、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属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以 及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 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 括: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其它配套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公布备案情况;
(五)执法主体、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十)行政执法被投诉情况;
(十一)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账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采取日常评议考核与年 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评议考核以县政府法制办公 室的日常工作记录和检查、抽查、督查等执法监督检查记录为主;年度评议考核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以对执法部门的 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的检查为主。
第十条 对评议考核的结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 定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分别量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其中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占30%,年度评议考核占70%。
具体计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目标 等内容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 95分以上为优秀, 85-94 分为合格,75-84分为基本合格,74分以下为不合格。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被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陈述意见或者申请复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任职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违法行为构成职务犯罪的;
(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造成较坏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监察机关的检查,或对存在的问题 拒不整改的;
(六)连续三年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的;
(七)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予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取消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 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机关,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县人民 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向县人民 政府报告,按管理权限,移送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