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发〔2008〕4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
工业创新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更好地实现县委“后发崛起、全面跨越”战略目标,加快工业创新步伐,促进产业升级,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全面推进苍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业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现代化建设的推动力,是创业富民、创新强县的重点领域和主力军。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实力,离不开工业的主体作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工业的反哺和支撑;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民生,也离不开工业创造的物质财富基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工业仍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县工业正处于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工业创新,确立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是关系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全局性任务。增强苍南工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快工业创新。
二、着力推进技术创新,增强工业竞争力
1、鼓励实施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工业投资项目以及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准入苍南县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市级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准入苍南县工业标准厂房。
2、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零增地技改总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新增用地项目补助标准按企业技改项目批准(备案)内容范围用于购置设备直接投资额的2.5%。经技改项目验收或考核后,技改补助标准按验收或考核当年一次性安排补助,对单个企业的单年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办企业不享受技改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规模以下企业经技改达产并在验收一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方予以兑现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3、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
4、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的,当年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15万元、5万元。企业当年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认定或鉴定的,当年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企业建立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企业检测实验室,经考核认定的当年给予补助30万元。通过国家、省、市级火炬(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的,当年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承担上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县财政按规定优先给予匹配项目经费。
对实行查帐征收且取得县级以上科技、经贸部门认可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经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允许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金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际加速折旧。
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凡企业自主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达到产业化生产要求的,分别给予补助10-15万元。根据我县实际,每年重点选择5项左右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组织攻关并予以重点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6、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凡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国防科工单位共建实验室、委托关键技术攻关、开发重点新产品、申报关键技术、落实产学研成果转化的,分别给予补助10-15万元。根据我县实际,每年选择5项左右产学研合作关系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7、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获取知识产权。全县企业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经实审并公开后,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后,每项奖励1000元;国际专利奖励标准为国内5倍。对生产的专利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8、鼓励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培养。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另行研究制订政策。
9、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折旧。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列举的产业和生产性设备,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年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着力促进工业发展模式创新,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10、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重点耗能、耗水和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推进力度,列入省、市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当年分别给予补助4万元、2万元;列入省绿色企业创新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补助4万元;列入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当年补助8万元。
11、鼓励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对县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二至三名,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具体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县环保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12、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降低能耗,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实施完成及验收考核后,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安装节能器(箱)的,以安装设备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13、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实施完成及验收考核后,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8万元。
14、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实施完成及验收考核后,以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15、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所支付的费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16、列入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获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县财政根据温政办[2006]25号文件规定,按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四、着力深化制度和管理创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1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工业销售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县领导上门赠送匾牌以示庆贺;对年实缴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被评为年度“模范工业企业”的,同时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县内工业企业升挂无区域名称、组建无区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在县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大企业,新闻媒体将其列入重点宣传对象,安排专题宣传报道。
18、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劳动用工、改善工作环境、创造社会财富,同时,鼓励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等,回报造福于社会。经综合经济指标、企业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考核被评为县模范工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8万元;同时,对考核总分前八名的企业董事长(厂长、经理)分别给予奖励,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5万元、第三名3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各1万元。
凡当年被授予“突出贡献奖”、“模范工业企业”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享受以下待遇:特邀列席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享受县政府安排的免费全套体检一次。企业年工业销售产值5亿元且年缴纳税费在2000万元以上,社会责任感强,社会贡献大,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可受聘为苍南县政府经济发展顾问。
19、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优先安排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鼓励县内中小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创业发展。亩均贡献率高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的微小企业优先安排进入标准厂房。鼓励个体工商户升格为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升格为规模以上企业,经县统计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升格企业,以当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财政按比例给予返还。
20、鼓励企业创立品牌。企业当年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名牌产品的,给予每个品牌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当年首次被行政评定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商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和1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温州市出口名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企业当年获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1、鼓励企业创建和实施技术标准。企业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一般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1万元。企业当年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给予奖励2万元。企业当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经确认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
22、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鼓励实施管理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以及支撑工业企业和产业集群信息化的公共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信息化项目,每项给予5-10万元资金补助。根据我县实际,每年安排5个左右企业重点支持开展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具体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23、鼓励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支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民外合壁、强强联合,实施规模扩张。大企业的联合和收购涉及的工业用地、房产所有权证的变更等,从简办理变更手续。加大落后产业“腾笼换鸟”力度,通过联合兼并方式进行转产转业的企业或项目,经当地乡镇初审后,由县经贸局牵头召集县有关部门,对企业重组转产转型项目进行评估、审查。企业按照规范化股份制方式合并重组的,以及“腾笼换鸟”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鼓励类的,按规定给予办理工商注册及土地证、房产证、水、电等相关变更过户手续。
24、鼓励企业建立管理创新机制,引导企业建立以创新为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企业有制订发展战略,实施企业发展理念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各项制度健全,经考核达到标准要求的,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3名)。具体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着力促进要素资源配置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25、实施企业亩均贡献率考核。定期对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产值、税收贡献率总量、亩均排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亩均贡献率第一名为金牌企业,给予年度奖励10万元;第二至三名为银牌企业,分别给予年度奖励5万元;第四至六名为铜牌企业,分别给予年度奖励3万元。
26、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导向目录和具体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地块产业定位的优质工业投资项目,经县政府重大项目联席会议批准后实行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方式原则上为挂牌出让。优质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投资者系已上市(含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内单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2亿元的投资项目;投资者系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系高成长性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且连续两年产值、税收年均递增50%以上的;投资者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国家免检产品之一的,或同时拥有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原企业现有年度实际上交税收超过200万元且亩均税收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系利用苍南农副产品、水产品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且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国有公司投资的标准厂房项目。
27、鼓励企业挖潜节地。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实施改扩建的挖潜节地、扩容提升项目,其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在新的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控制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予以变更供地合同相关内容;房管部门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予以办理房产证;同时免交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费、增容费等有关规费。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土地较多的企业加强用地履约管理,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度较高、挖潜节地力度大、效果明显的乡镇,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大力促进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28、各商业、股份制银行要积极争取加大工业企业信贷授信额度,放宽担保条件,对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要增加技改、固定资产等长期贷款额度。
29、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按照规定省、县7:3的风险补偿比例出资。发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放大效应,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促进银企战略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
六、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促进开放创新
30、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年度出口额列全县前10位的自营生产企业进行奖励,前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8万元、5万元,第4-6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7-10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年度出口额列全县前3名的外贸流通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
31、鼓励企业发展加工贸易。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2、鼓励企业参加高等级的境内外商品展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县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或鼓励参加的境内外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博览会等,给予一次性摊位费补助。国外(境外)参展每次每个摊位费给予50%补助,最高限额人民币1万元,一家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国内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举办的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给予摊位费补助人民币0.5万元,一个年度内一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33、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对有自营出口业绩的企业在国外(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宣传的广告费、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以及在国际网站上开展产品营销活动的入网费等,每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项年最高补助限额人民币2万元。对组织我县企业到境外开办商品市场的我县社会组织(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举办境外市场招商推介会及刊登相关招商广告的费用,每次给予补助50%,年最高补助人民币5万元。经批准的我县企业到境外设立窗口(分支机构、产品研发中心等),给予每处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30%的补助。对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或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进行外经贸业务、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业务等培训的会务费(场租、资料、教务费等)给予50%的补助,最高限额人民币2万元。
34、支持应对公平贸易活动。对积极开展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而组织应诉活动的企业、有关部门、行业商会、协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酌情给予补助。
七、合力扶工,营造有利于工业创新良好环境
35、建立健全合力扶工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大企业制度,经常调研,定期联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建立县企业帮优促强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涉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指导制订帮扶措施,并检查监督落实到位;三是继续深化企业服务年、工业项目推进年活动,挑选涉企部门的骨干力量下派到企业工作,帮助派驻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制定发展计划,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
36、强化对工业创新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相互衔接,调控和引导作用,以创新带动我县工业发展。视财政承受能力逐年加大工业的财政资金投入,用于鼓励工业创新发展。
37、开辟绿色通道。投资亿元以上大企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报县政府,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研究解决。县政府及部门有关经济管理的文件,直接转发至大企业。大企业的所有审批项目,全部进入“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8、建立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和务工农民素质培训等工程,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队伍。
39、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不准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严禁吃、拿、卡、要及“三乱”行为。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的审批、检查、收费、评比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40、继续提高企业家社会政治地位。县、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邀请县大企业、成长型企业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参加县、乡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县、乡镇政府要定期邀请当地县大企业、成长型企业参加评议政府活动,各管理职能部门要聘请县大企业、成长型企业有关人员担任本部门的行风监督员。
41、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股东享受当地居民在子女就业、就学方面的待遇。如本人提出要求,可予办理本人及家属子女迁入16个试点镇户籍,有关部门要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大企业、成长型企业法人代表、厂长(经理)的子女高中录取分数线可参照教师子女待遇给予照顾(县中除外)。
42、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扶贫帮困、希望工程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捐资捐赠的,凭受捐单位的合法凭证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八、以上大企业、成长型企业是指县政府发文认定的大企业培育对象和成长型企业。
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政策,如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