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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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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8〕3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07〕63号)有关“苍南县最低工资调整为700元/月”的规定,以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苍政发〔2007〕1号)关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变动作相应的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的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80元/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70元/月。

  三、调整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各乡镇要按新标准做好低保补差工作。

  五、本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低保  调整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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