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发〔2008〕2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
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无房户
和住房特困户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切实解决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农民的住房困难,保障群众基本居住条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解决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无房户、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征地后失地农民的无房户、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按拆迁有关规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无房户、被依法拆除的合法房屋建筑基地面积少于25平方米(不含25平方米,下同)的住房特困户,申请解决住户困难的,适用本意见。
二、无房户申请解决住房困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所在村常住农业户口,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的(以户口薄为准,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苍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合法住房、宅基地或审批过个人建房的;
(三)自1987年1月1日以来,没有出卖或赠与房屋、宅基地的;
(四)如有违法违章建筑,必须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
三、住房特困户申请解决住房困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所在村常住农业户口,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的(以户口薄为准,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二)该户在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建筑基地面积少于25平方米,且本县范围内无其它合法住宅和违法建筑物的(经无房户、住房特困户鉴定小组认定);
(三)自1987年1月1日以来,没有出卖或赠与房屋、宅基地的;
(四)如有违法违章建筑,必须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
四、无房户、住房特困户申请解决住房困难,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办事处签署意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基地指挥部)审查后,申请人填写《无房户、住房特困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资料,报县无房户、住房特困户鉴定小组办公室审核。
县无房户、住房特困户鉴定小组要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征地和拆迁范围的所在村公示15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应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分以下不同情况给予安置:
(一)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一律不予地基安置,统一在规划的农民公寓小区或者安置住宅小区内进行套房安置。
(二)无房户为大户(独户人口为6人以上,含6人),可按安置房成本价购置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套房;无房户为中户(独户人口4—5人),可按安置房成本价购置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套房;无房户为小户(独户人口3人以下,含3人),可按安置房成本价购置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套房;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三)住房特困户,其合法房屋按市场价予以评估补偿,安置方式参照本条无房户规定执行。
(四)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属于社会低保对象的,在规定的购房面积内给予每平方米低于成本价100元的照顾,超购的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照顾。
五、对虽属于苍南县户籍但不属于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所在村范围内户口,其建筑物无合法权源又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在苍南县行政辖区内确无合法居住用房或宅基地,而且自1987年1月1日以来,没有出卖或赠与房屋、宅基地的无房户,在拆迁安置时,自行主动拆除违章建筑,并经验收合格的,可向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安排农民公寓小区或住宅小区内安置套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农民公寓小区或住宅小区建设计划情况,统筹安排,分步解决。解决住房困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参照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户口尚未迁入我县的外来户,其违法违章房屋拆除后不适用本意见。在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按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七、本意见实施前有关建设项目业已按原县政府规定解决无房户、住房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本意见实施后新的建设项目解决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住房困难的,按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九、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苍政发〔2005〕17号文件废止。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房屋 拆迁 征地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