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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8〕2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
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要求,2008年度县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从80元提高到100元,个人筹资水平不变。现就《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苍政发〔2007〕222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22%设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专款专用。
二、县级医院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15%,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30%。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时间为实施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参合人凭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在县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诊,可享受相应比例的门诊药品费用报销(因参合筹资空档期间所产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发票由就诊人保留,到筹资结束和参合人信息采集完成后,再由定点医院对就诊人的参合身份进行确认,并对这段期间的门诊药品费用发票在当年度按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三、参合人的核销金额由县合医办直接转账汇入参合所在片区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账户,参合人凭《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合作医疗卡及身份证到相应的分中心领取核销款。
四、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及时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销款项的核对、支付工作,做好参合人核销金额支付登记及《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整理归档等工作,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合作医疗资金。
五、住院补偿比例标准调整如下:
费用核销段别 | 县内中心卫生院核销比例 | 县内定点医院核销比例 | 县外定点医院核销比例 |
0~10000元部分 | 35% | 30% | 25% |
10001~20000元部分 | 40% | 35% | 30% |
20001元以上部分 | 50% | 45% | 40% |
六、中药、中医诊疗项目的住院补偿比例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的20%。
七、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是指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尿毒症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蛇伤等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外社保定点医院)的门诊治疗费用。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补充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