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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大渔湾围垦工程围区内养殖补偿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大渔湾围垦工程围区内养殖补偿政策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5日县政府第三十六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苍南县大渔湾围垦工程围区内养殖补偿政策处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大渔湾围垦工程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大渔湾围垦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文件和《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地政策处理工作成功经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围区范围为:北起大渔镇蟹钳山炮台岗横水头(大地坐标X:33030353.152 Y:557678.821);沿西南至中墩乡大鼻头(大地坐标X:3025875.706  Y:553102.730);中间点为规划堤线南头闸位置(大地坐标X:3027751.812  Y:555895.483)三点连线的规划堤坝中心线东南方向外延150米范围内的海域、滩涂和围塘。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法收回围区内海域使用权,并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中止养殖具体行为、经验收后,对直接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进行合理的政策性补助和生产性设施补偿。

  三、政策性补助标准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区域内养殖业补偿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3〕276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内养殖政策处理补偿规定的通知》(苍政发〔2004〕89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围塘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8〕222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9〕72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滩涂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9〕164号)等文件执行。生产性设施补偿标准由政府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以重置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四、从事围塘养殖的,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区域内养殖业补偿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3〕276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内养殖政策处理补偿规定的通知》(苍政发〔2004〕89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围塘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8〕222号)文件执行。

  五、从事弹涂鱼养殖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800元(包括青苗)补偿。

  六、从事紫菜养殖的,以排为单位,按评估作价,一次性给予每排2816元的经济补偿。

  七、对从事滩涂养殖的,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滩涂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9〕164 号)文件执行。

  八、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成补偿协议,并完全履行义务的,围塘、弹涂鱼养殖每亩奖励500元;紫菜养殖每排奖励200元。

  九、对村级经济扶持方式,根据大渔湾围区沿线各村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滩涂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9〕164号)文件执行。

  十、对围区内的口粮涂,经折抵成什地后,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9〕72号)文件执行。

  十一、堤坝、码头、机耕路等基础设施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相应剔除政府补助投入部分)。

  十二、围区内签订的所有围塘、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承包合同,自县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之日起自行终止。

  十三、围区内政策处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政策处理补偿兑现工作,确保工程无障碍施工。同时要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四、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阻碍工程正常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办法由苍南县大渔湾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滩涂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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