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仑区建设工程海砂及其制品禁用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建筑业企业、预拌砼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检测机构、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招标办)、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161号)和《北仑区建设工程禁用海砂监管工作方案》(仑建〔2011〕117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11月1日起,北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全面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为推动海砂禁用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禁用海砂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用砂的质量关系到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确保全面禁用海砂目标的实现。
二、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北仑区建设工程禁用海砂监管工作方案》做好以下工作:
1、办理供砂合同备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供砂企业签订混凝土用砂供货合同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附表一要求到区质监站综合科进行合同备案。供货合同中须明确用砂供货量及砂产地、砂类型(河沙、湖砂等天然砂以及机制砂、混合砂等人工砂)等内容。如供砂企业调整或砂产地与原合同不符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用砂情况逐日上报。为及时准确核实预拌混凝土企业日用砂数量,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日进砂数量、混凝土日生产量等按照附表二要求在当日上午九时前上报至区质监站综合科。
三、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控制建筑用砂进场关。采购建筑用砂时,应按进场批次核查供货商提供的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进砂数量与合格证书上的数量相符,并按进场批次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委托时应增加氯离子含量及贝壳含量两个指标的检测。如检测不合格应通知监理单位并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四、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在做好建筑用砂进场报验审查和材料复验见证的同时,要加大对现场使用建筑用砂的平行检测力度和频率。
1、在建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期间,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的混凝土用砂进行抽样检测。
2、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直接使用建筑用砂期间,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建筑用砂进行平行检测。
3、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氯离子和贝壳含量异常),监理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及时上报区质监站综合科407室(联系人:江虹,联系电话:86781412,传真:8678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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