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的通知(试行)
朗读
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房地产)单位、区招标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代理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1〕333号)的规定,现决定对全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动态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一、动态考核对象为在北仑区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动态考核范围包括代理机构在北仑区经营状况、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内容。
二、区建设局委托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实施日常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动态量化考核。
三、代理机构应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及代理人员管理。
(一)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招标文件等重要招标文书应实行三级审查制度。重要招标文书编制后,必须经内部校对、审核、审定后才能对外发布。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对各自工作负责。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等重要招标文书备案时,同时向区招标办提交三级审查记录单的复印件。
(二)代理项目负责人应为持有北仑区建设局核发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业绩登记簿》(以下简称《业绩登记簿》)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三)代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招标文件备案、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开标、评标等主要的代理活动,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重要对外活动除代理项目负责人外还必须有2个及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项目组人员参加。
四、代理机构应服从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其进行的督促、记录和考评。代理机构如出现不服从监督管理、代理项目组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开展代理活动等情况,区招标办等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停代理活动,并立即责令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动态考核的周期为一年,如无特殊情况,统一从每年三月份起至次年二月份止。
六、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的考核加减分(详见附件1、附件2)在一个动态考核周期内进行累计,加分为正,减分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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