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施工、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建设(房地产)单位、区质监站、区建管处(安监站)、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仑建[2006]4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区检测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仑区从事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在本区设有固定且符合规定的检测场所、检测设备仪器及检测人员,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并经区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业务。未经进区备案的检测机构(包括检测业务范围)不得在本区承接检测业务,否则检测结果无效.
检测机构必须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并应当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网,以方便对检测项目的查询、统计及监管。
二、同一单位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下列(一)至(十七)项试块、试件及构配件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原则上只能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个别检测项目因检测机构条件限制不能实施的,但其检测项目也应在同一家检测机构受理大厅内送样受理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未按规定擅自委托多家检测机构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二)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试验;
(三)砌墙砖及砌块强度试验;
(四)建筑用砂(海砂、淡化砂)常规检测;
(五)建筑用卵石碎石常规检测;
(六)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
(七)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
(八)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
(九)建筑砂浆配合比与力学性能试验;
(十)预制构件(多孔板、檀条等)静荷载试验;
(十一)脚手架钢管、扣件安全性能、力学性能试验;
(十二)建筑外窗三性检测;
(十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植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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