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检测机构、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自2005年我区实行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制度以来,大部份企业执行比较规范,较好地发挥了检测工作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但仍存在检测取样不具代表性、现场检测不规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部令第141号)及《北仑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仑建[2005]8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区检测的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单体建筑面积300㎡以上、造价30万元以上、层数三层以上建筑工程的基础结构、主体结构质量必须实施抽样检测。承担其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检测能力,并经区建设局备案。
二、实施抽样检测的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进度已按规定通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实物工程量已完成;
(三)钢材、水泥、砂等原材料及构配件的检验及检验结果均符合规范要求;
(四)混凝土试块的检验及检验结果均符合规范要求;
(五)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六)其它按规定必备的工程技术资料均齐全有效。
三、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检测的项目、数量及详细检测部位。检测部位选取宜避开不利于检测工作开展的部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施工组织安排及平面布置等情况随机均匀分布,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对于因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各方主体特别要求的检测部位及数量,不计入随机抽样检测数量。
检测方案确定后,应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调整检测部位或增加检测数量。对取样不具代表性或数量不足的检测方案,责令整改、重新备案;对未按规定通知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增加其检测部位数量。检测方案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桩基工程检测
1、经审图机构盖章的桩基施工图和有编号的桩位图;
2、桩基施工、监理技术资料;
3、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
(二)基础、主体、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
1、经审图机构盖章的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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