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北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推进生态造地,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领导,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仑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的通知》(仑政办〔2019〕61号)文件成立的北仑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统筹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北仑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
1.开发造地项目;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3.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
4.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积极采用生态化造地技术、工艺和材料,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生态保护。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库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用于新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应当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属地街道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土地权属认定表、地类统计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立项报批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下列区域禁止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
5.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项目立项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和内业审查,并征得各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前,由属地街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区全貌航空影像等内容。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应单独编制。
第十二条 属地街道提交的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属地街道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协议书》,就项目实施、补助资金、后期管护等相关事宜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和约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的要求,由属地街道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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