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仑政〔201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印发以来,对规范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的形势变化,进一步规范拆迁工作,结合区域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意见》有关条款内容的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人口计算
将《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被拆迁人常住户口在拆迁地,已领取结婚证且常住、户口在北仑区域内的妻子及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调整为“被拆迁人常住户口在拆迁地,已领取结婚证且常住、户口在宁波市市域内的妻子及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
二、关于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再增加比例
将《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拆迁人按前三项补偿金额之和再增加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增加的比例:新碶城区(东至珠江路、南至泰山路、西至富春江路、北至金塘水道,即限制迁建区域)为15%,其他街道、乡镇及新碶街道其它区域为10%”调整为“拆迁人按前三项补偿金额之和再增加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增加的比例:新碶街道为15%,其它街道(不含大榭街道)为10%”。
三、关于祖堂拆迁补偿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北仑政策 > 北仑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beilunquzhengfuban/20220614/433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