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化推进“六促六优”专项行动,加快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步伐,推动三次产业联动发展、协调发展、融合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后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13号)、《宁波市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全力培育一流企业
第一条 大力实施“龙腾”工程
对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资源消耗低的“龙腾”工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带动、成长速度、综合效益等,建立企业增长的目标激励机制,参照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重点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条 积极培育单项冠军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示范)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年度相同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历年已获同类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结合产值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积极培育上市企业梯队
企业完成股改后到宁波市证监局进行IPO辅导备案的,给予8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本区的(非因风险处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内通过买壳或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并实质运营的、或实现境外首发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如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不足2亿元的,奖励额度按50%执行)。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特别奖励。上市公司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场外交易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对在成长板挂牌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加快推进“两业融合”发展
积极开展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的,结合产出贡献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成长性企业发展
对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成长性较好的规上工业企业,根据综合效益、成长性、贡献度等,参照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招大引强制造业项目
对市外新引进的符合产业方向且达到区定标准地要求的制造业项目,投资30亿元(含)—100亿元人民币或3亿美元(含)—10亿美元的项目,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及以内给予补助;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亿美元(含)以上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及以内给予补助。其中补助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对引进特别重大、牵引性、引领性链主企业或项目可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另行审定。
第二章 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七条 积极培育创新创业载体
加大对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等双创平台的扶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累计最高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建成运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分析,根据结果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级奖励。对科创园区、数字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企业根据综合运行情况给予支持。
第八条 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扶持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通过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审核推荐,首次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阶段给予15万元奖励,重新成功申报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初创型企业提质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及早入规,对首次月度入规的工业企业,按照一、二、三、四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小升规”方式首次入规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经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认定并公布名单,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可以不受亩均评价和综合产出限制。
第十条 支持建强重大科创平台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打造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建立公共技术创新、技术交易、科技咨询(代理)推广服务、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技术转移等基础平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重大科技研发机构。对研发投入大的科技研发机构,综合考虑研发机构等级、人才集聚度、软硬件投入、研发专利数、研发成果转化等情况,可给予机构落户起3年内研发投入(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一致)的30%及以内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最高补助可提高到1亿元以内。
第十一条 加大对科技项目支持
安排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资金,列为区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根据研发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30%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承接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对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农业科研项目投入,经认定的现代农业领域科技示范项目,按前期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科技进步奖励
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对获奖项目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加大金融对创新创业的支持
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推动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等健康发展。
第三章 深入推动企业提质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加大技改投资
(一)鼓励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企业购置(含融资租赁)先进设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含工业机器人生产线)和生产系统,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单台20万元及以上、合计实际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12%补助,单家企业(集团)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优先推荐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补助。市级及以上政策补助与区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当年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单台20万元及以上、合计实际投入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8%补助。
(三)鼓励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当年区内设备投入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对该部分设备按设备实际投入额另外给予5%补助,单家企业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企业技改贷款进行贴息
对企业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采用国内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的,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12个月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原则。
第十六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
促进重大智能制造服务机构(平台)、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包含基础性、行业级、产业链协同创新、共享制造等类型)等各类平台的建设。对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库的,按照业务收入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或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按照业务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提升
鼓励企业推进生产线数字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统筹市级资金按技术、设备和软件投入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 万元。推进模具产业链数字化改造“百企提升”2.0版,开展涉模企业数字化提升试点,对列入试点的企业按照工业互联网平台软性投入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对获得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5G+工业互联网”试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2级以上等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2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等项目的,给予30 万元奖励(其中,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获得省级未来工厂、国家级智能工厂、国家级应用场景、国家“5G+工业互联网”试点等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类项目的,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全球“灯塔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增强质量竞争力
积极推进品牌创建工作,提升企业核心价值,成功获评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出制造业重点,大力培育成长型、潜力型产品,组织实施对标达标提升,新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品字标国际互认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成功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每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实验室新获得CNAS认证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
鼓励企业争当标准“领跑者”,支持企业紧贴产业链供应链,将创新和管理实践成果转化为先进技术标准,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主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上述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组织行业联盟标准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对牵头组织优势行业标准化制订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培育基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
对企业以PCT形式申请并在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3万元补助(对同一项发明创造,补助范围限于2个国家),每家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金融机构以知识产权质押形式服务企业融资的,给予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5000元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知识产权保险,对其维权费用和保险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北仑区工作的个人,当年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设计水平
工业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新产品投产鉴定的,每项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项)。鼓励企业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消博会、模具展、时尚节(服装节)、数字经济大会(智博会)等国内各类展会的企业,按100% 给予展位费补助。
第四章 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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