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场监管所、内设科室、直属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积极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理念,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北仑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包括: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包括: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性质较轻;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经营额、货值金额、数量较小; (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八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 (二)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三)已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四)主动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和解; (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北仑政策 >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beilunqushichangjianguanju_gongshangju_/20231007/445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