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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1年浙江名牌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质质发〔2011〕123号)要求,2011年浙江名牌申报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产品、农业产品、服务产品和块状产业。
(二)2011年有效期到期复评的浙江名牌产品。
(三)2011年及以前到期的中国名牌产品但不是浙江名牌产品。
二、申报、推荐的条件
(一)申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名牌的产品应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近年来浙江名牌评价工作的实际,适当提高部分申报产品2011年销售额要求(详见附件1)。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新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并形成批量生产的产品,不受销售产值规模限制。工业产品关键指标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必须采标;块状产业中产品关键指标已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联盟标准的,视同采标。申报农业名牌的产品2011年销售额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加工农产品的原料,必须来自省市县三级标准化示范园区或基地。
药品(含保健品、医疗器械)不列入2011年浙江名牌评价范围(包括复评);食品要求连续5年以上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且申报企业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
申报工业和农业名牌的产品商标正式注册年限须在三年以上(2008年3月30日前注册);申报服务业名牌的产品商标须已注册或正式受理注册(2011年3月30日前)。
(二)申报区域名牌的块状产业应符合《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区域名牌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申请、注册和管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的单位或组织,已制订并有效实施企业联盟标准或省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且规模以上企业实施联盟标准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已使用地理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达到30%以上。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产值须占块状产业内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申报区域名牌的块状产业须已注册或正式受理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2011年3月30日前),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块状产业除外。
(三)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质监职能作用推动块状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各地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必须体现以下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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