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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推进“品牌强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质质发〔2008〕142号)、《关于充分发挥质监职能作用推动块状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质发〔2009〕28号)的要求和省局开展“两个年”的总体工作部署,决定开展2009年浙江名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产品、农业产品、服务产品和块状产业(产业集群)。
2、2009年有效期到期复评的浙江名牌产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名牌的产品应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其中,申报农业名牌的产品2008年销售额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近年来浙江名牌评价工作的实际,适当提高部分申报产品2008年销售额要求(详见附件1)。
(二)申报区域名牌的块状产业(产业集群)应符合《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申报前应制订和有效实施企业联盟标准,并与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有机结合起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数量暂不作要求,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数量可以包括今年新增数,并调整为“市级以上名牌的销售产值占产业集群内同类产吕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对列入全省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试点的块状产业,优先推荐和评价区域名牌。
(三)符合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质监职能作用推动块状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2009年省政府对省局目标责任考核的要求:
1、对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并形成批量生产的产品,申报浙江名牌不受销售产值规模的限制。
2、对进入2008年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的主导产品,只要企业年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可直接评价为浙江名牌。
3、对在块状产业内部实行资产重组、兼并联合、品牌经营、虚拟经营等方式扩大规模的企业的产品,优先推荐和评价浙江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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