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行政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指引(一)
(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切实化解和减少行政争议,推动企业合规从刑事领域向行政领域扩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北仑区(自贸区)内的行政主体(以下称“办案单位”)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需要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可以依照本指引进行。
鼓励办案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积极开展合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主动要求进行合规。
第三条【合规定义】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合规整改”,是指经办案单位指令、涉案企业接受或者涉案企业要求、办案单位批准,涉案企业在所有方面或者某一方面,根据一定目标标准,针对企业内部的涉案问题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运行模式、行为方式、管理方法、治理结构乃至商业模式、企业文化等,进行合乎法律规范的整改,办案单位根据整改情况依法对涉案企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上位规范】 行政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工商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激励效果】 涉案企业按照要求完成合规,办案单位应当根据事先签订的合规从宽协议(以下简称“合规协议”)或者依职权,视情对涉案企业作以下处理:
(一)把合规情况作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考虑情节,对涉案企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把合规情况作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考虑情节,对涉案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公开原则】 行政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应当公正公开进行,并主动接受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含其派驻机构,下同)在内的各方面监督。
第七条【比例原则】 行政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应当贯彻比例原则。办案单位应当在全面分析处罚事由、问题性质、危害后果、主观过错、企业规模、所属行业领域等因素后,慎重确定涉案企业合规范围、程度和标准,合理选择普通合规或简式合规。
鼓励办案单位对小微企业和较轻处罚案件多采用简式合规,降低合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第八条【其他事项】 同一涉案企业基于同一案由的合规从宽,一般只能做一次。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通过评估考察,该结果基于同一案由可以在区内各行政主体间互认。
第二节 普通合规
第九条【种类区分】 普通合规既可以是全面合规,也可以只针对涉案问题的专项合规。全面合规的,也应侧重针对涉案事项相关问题的合规整改。
第十条【启动条件】 普通合规依照以下方式启动:
(一)办案单位提出开展合规,涉案企业接受;
(二)涉案企业要求开展合规,办案单位批准。
开展普通合规,一般限于涉案企业对办案单位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办案程序等没有异议,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十一条【不适情形】 涉案企业陷入极大经营困境、资产耗尽或者内部管理严重混乱的,一般不能开展合规。但因股东更换、资产注入、债务重组等正在走向重生的企业除外。
第十二条【监管机制】 普通合规一般应当借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行,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设在区工商联,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管理指导,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进行全程监督、评估、考察。
第十三条【专家选定】 确定开展普通合规后,办案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进行对接,通报案件有关情况,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共同确定第三方组织的参加人选(以下简称“第三方专家”)。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 第三方组织的专家一般由3至7人构成。
第三方专家既可以从企业合规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监督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方面的专家、教授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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