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13〕39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投入使用的标准厂房进行政策奖励,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4年底前各镇(街道)、村及社区投资建设或合资建设(产权比例应占50%以上)的标准厂房并已在经信局备案登记的且享受奖励政策未满3年的单位。
二、补助政策
2014年前新投入使用且标准厂房,在2016年度内出租累计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且出租给区内小微民营企业的面积不低于总出租面积70%的,给予产权所有者每平方米20元奖励。
三、申报要求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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