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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为进一步规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商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镇海区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合作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四)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及烟草等控制性行业。

第六条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在本管理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提升企业发展能级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全区前50强中的服务业企业,按地方综合贡献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落户且落户之日起首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的,三年内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且增速不低于10%的现有企业,按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性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具体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所属具体细分行业分类以统计系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   繁荣服务经济业态

1.培育发展特色商务楼宇。对楼宇内同行及关联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及以上、同行及关联企业入驻面积占总商务面积的70%及以上,且入驻企业绩效较为明显的特色楼宇,经认定后对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2.扶持重点专业市场发展

(1)重点专业市场认定标准
重点专业市场是指市场入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之和达到20亿元以上或市场入驻企业年纳税之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专业市场。

(2)给予重点专业市场入驻企业奖励
对入驻重点专业市场的企业,三年内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补助,三年后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补助。
入驻企业原则上经营业务要与专业市场经营范围一致,符合专业市场主营内容的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比例达到60%(含)以上的,方可按比例享受上述政策。

3.鼓励入驻企业上规模,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超过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入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如有重复享受的,奖励方式按差额计算。

第九条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投入。对企业年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项目(不包括土地、厂房、办公楼、船舶、车辆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投入项目在20万元以上的,按相关软硬件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补助。以上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的项目要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效率的提高为目的,项目拟投入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应属于该项目实现功能的必要投入。

(二)项目实际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应与申报时内容基本一致;二手设备、仪器等不予补助;

(三)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以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金额70%(含)以上,并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算;不足70%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投资额计算均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第十条  扶持壮大会展服务。区内企业主办的各类会展活动获市级部门荣誉的,给予主办企业10万元奖励;获省级部门荣誉的,给予主办企业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对新引进的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认证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新引进的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机构,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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