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海区民生商贸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海区商务局
2018年8月15日
镇海区民生商贸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生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区民生商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民生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民生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民生商贸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民生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镇海区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合作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管理办法政策。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保障菜篮子供应。对新认定的区级以上(含区级)菜篮子示范企业、菜篮子基地给予每家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供应镇海本地市场新鲜蔬菜1000吨(或叶菜300吨)以上的菜篮子基地,或配送额1000万元以上的菜篮子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以内奖励;每新增一辆菜篮子工程绿通车(新车),给予购车款5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通过省、市、区级文明(放心等)菜市场年度评定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创建特色商业街区。鼓励开展特色商贸小镇、商业街区(商圈)、特色夜市街等创建,并经市评审验收合格,命名为“市级”特色商贸小镇补助标准5万元,其它特色商业街区(商圈)补助标准3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举办商贸节庆活动。鼓励商贸企业或会展公司在镇海举办商贸节庆活动,对事先向区商务部门申报并经认定的活动,按活动投入金额进行补助,活动投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包括宣传、装修、场租、道具等费用)以上的给予举办单位一次性3万元补助。投入在15万元(含15万元) (包括宣传、装修、场租、道具等费用)以上的给予举办单位一次性5万元补助。
第十条 加强再生资源集中居住堆放点的长效管理。根据各堆放点长效管理水平、堆放点规模和入住率,开展再生资源日常管理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属地村3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开展商业诚信文明安全生产建设。被评定为市、区两级年度诚信文明或平安商场(超市)的给予奖励,市级3万元,区级1.5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与商贸行业协会合作,促进商贸企业健康发展。向商贸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引导商贸企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对商贸行业协会的专项工作进行资金补助。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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